,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做登记,并在抵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二、强化检疫人员培训。要认线年福建省官方兽医培训计划》,通过组织官方兽医参加线上学习考试、举办专题讲座和知识竞赛等形式,使每个官方兽医和协检人员都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动物检疫、畜禽车辆备案、运输管理等相关制度要求,掌握检疫操作技能,不断的提高工作本领。要加强思想教育和行风建设,督促检疫人员严格遵守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定期不定期抽查检疫工作开展情况,对“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三、规范动物
。检疫人员要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情况,认真核查不符合逻辑或可疑的检疫申报。实施检疫时应到现场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确有困难的可在动物检疫申报点等指定地点进行核查。严禁不核实信息、不开展临床健康检查就出证。各地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情况,合理布局、调整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不足的地方,要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协检员协助开展工作。要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可采取拍摄照片或视频等方式留存检疫过程佐证材料,照片或视频等应包含地点定位、时间和运输车辆等信息,一证一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四、规范动物屠宰检疫。要严格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分别配备不少于
人、5人和2人的官方兽医,严禁只挂名、不到岗。要监督屠宰场严格落实入场查验、非洲猪瘟自检等制度。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畜禽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直接从屠宰线生产的畜禽产品出证,畜禽胴体包括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也包括家畜躯体部分的二分体、四分体。对取得检疫证明的畜禽产品,继续在本屠宰企业内分割加工的,暂时仍继续出证。对到达目的地后分销的畜禽产品,不再重复出证。五、加强车辆备案管理。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农业农村部第
号公告等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工作。对申请备案的车辆要及时核实申请材料,不得无故拖延。跨省运输的,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鼓励跨市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购买加装指定厂商的车载终端。对已经在外地备案的车辆,不得要求重新备案或登记信息、重复加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要督促车主或承运人完整记录有关信息,规范保存车辆运行轨迹。对不能准确、正常显示定位及运行轨迹的,要及时向车辆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定期调度辖区的养殖量、屠宰量、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和“牧运通”的数据以及车辆运输轨迹等,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核查。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间的沟通会商,健全监督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部门间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等协作,切实提高监管效果。严厉打击逃避检疫、虚假申报检疫、跨省调运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及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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