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知识产权法庭顺利完成一起针对矿山开采设备的证据保全工作,既对证据进行了及时收集、固定,又将对被告的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湖北某公司系“潜孔钻机无动力湿式除尘装置”及“轻型钻机手动式钻杆库”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公司经调查发现,位于重庆市丰都县某公司矿山使用的钻机设备系使用其专利制造的侵权产品,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因该公司无法自行完成取证工作,被诉侵权设备难以移动且存在证据可能灭失、难以取得的风险,遂申请人民法院对被诉侵权设备做证据保全。
收到当事人保全申请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审查原告的申请及证据材料,向原告详细了解被诉侵权设备的位置、状态、使用等基本情况及被告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召集合议庭对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进行研究。合议庭认为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被控侵权设备是被告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若对设备采取查封、扣押等方式,将严重影响被告的生产经营,因此决定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对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减轻对被告生产经营的影响。
9月9日清晨,审判团队一行冒雨驱车上百公里前往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某公司的矿山。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取得了被告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积极配合。考虑到原告申请保全的多台设备系同一型号,若逐台做证据保全,需要全部设备停止生产作业,将对被告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审判团队选择对其中一台未进行生产作业的设备做保全,降低对被告公司制作经营的影响。承办法官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原告的权利要求逐项进行比对,并采取拍照、录像的方式对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判团队克服大雨、爆破作业的不利影响,顺利完成了证据保全工作。
证据保全工作完成后,承办法官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向被告详细分析了案情及现场比对情况,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进行协商,争取在保障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均有利的方案。原告湖北某公司对人民法院能及时、积极、专业地开展证据保全工作表示感谢,被告丰都县某公司表示会积极考虑承办法官的调解建议,争取与原告达成双赢的和解协议。
证据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证据采取的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等措施。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做固定和保管,既是保障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一种补充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取得证据的一种必要方式,其目的是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促进诉讼程序顺利推进,保证人民法院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
今后,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将继续秉持“用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以智慧的方式善待智慧”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行事准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企业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贡献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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